于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共同诉称,去年12月4日中午,于某受李某之邀,到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一饭店喝酒,同席的还有陈某。三人酒后去了李某的单位宿舍,后李某和陈某将于某独自留到宿舍后离开。当日下午4点多,于某从三楼坠亡。
四原告认为,二被告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万余元。
李某辩称,三人喝酒时相互之间没有劝酒也没有过量饮酒行为。酒后,他将于某送回宿舍休息,后因工作原因才离开,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于某死亡是意外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陈某则表示,于某与李某是朋友,他当天吃饭时第一次见到于某。饭后,二人将于某送至宿舍,当时对方精神状态很正常。后于某坠楼身亡,故二被告不应担责。最终,经法官调解,李某同意给付原告补偿款5万元,陈某给付3万元,双方就于某坠亡一事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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