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人口,已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本人申请补办,但确实无法提供《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可由本人书面承诺并提供户籍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材料,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办。如因市内迁移,现户籍所在社区不了解情况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本人承诺的基础上,由社区(工作单位)内不少于三名知情群众证明其婚育情况,经核实后予以补办。
2、市外迁入的,原则上在原办证地补办。经核实,如确实无法到原办证地补办的,可按《通知》规定备齐材料后在现户籍地申请补办。
3、发证前,应在户籍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由补证机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由补证机构在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加注补办标记或印章。
5、弄虚作假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经查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补证机构依法予以注销补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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