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三、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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